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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庄稼一不小心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9-10-10 17:51:18 浏览量: 律师:闫向阳

案情:2000年3月2日河南省林业厅发布通知,在河南省鲁山县等26个县域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8年7月20日、7月21日、22日、29日晚,被告人张某先后在XX县XX镇王画庄村界盘沟组一块花生地内和王画庄村下岭组一块玉米地内用电网非法猎捕野猪,共猎捕野猪2头并予以屠杀。

案情分析:本案中,事情的起因是界盘沟组刘某和下岭组李某家地里的花生和玉米被野猪大量啃食,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请张某帮他们家的地里除野猪。张某收到电话后带着工具去先后猎捕了两头野猪,并把野猪肢解放在自家冰箱里。案发后,野猪肉被办案民警掩埋。只不过他们都不知道,猎捕野猪是违法犯罪行为,张某也因此获得牢狱之灾。

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使足以认定。用电网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益诉讼机关请求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国家损失1000元,被告人张某表示同意。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XX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了社区评估,其本人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国家损失款1000元(已缴纳)。

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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