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3 15:43:13 浏览量: 律师:赵黎明
案情简介:
张某因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与赵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赵某出借给张某人民币50万元整。但该协议签订后,赵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出借50万。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出借5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
观点碰撞:
观点一: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赵某未依据该借款协议向张某出借50万,属于违约,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观点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既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赵某实际向张某出借50万时才生效,现在赵某还没有实际出借,那么他们之间的借款协议,自然就没有生效,因此赵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难道,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借款协议,就白签了?
律师说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