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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诉讼未送达且未交费被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发布时间:2020-11-27 16:32:21 浏览量: 律师:赵黎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即使,当事人未预交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的行为,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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