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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证不可只盯“酒精含量”

2016-06-12

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仍呈高发态势。过去两年,笔者所在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22件522人。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侦查人员在该类案件侦查取证中往往只盯着酒精含量,而轻视其他证据。这样做,事实上会影响最终打击效果。

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仍呈高发态势。过去两年,笔者所在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22件522人。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侦查人员在该类案件侦查取证中往往只盯着酒精含量,而轻视其他证据。这样做,事实上会影响最终打击效果。

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是认定危险驾驶的重要指标,但在特定条件下,车速、路面状况、载人数量、驾驶资格等情节同样影响定罪和量刑。并且,针对饮酒后较长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如果侦查人员不注重对饮酒时在场人员、其他旁证人员及时进行取证,也难以认定驾驶人是故意醉驾。如在查办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谢某某于案发当晚连赶3场酒局,但侦查机关取证时未对目睹谢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相关证人及时取证,导致谢某某一度辩解系推车而行,侦查机关不得不再次取证,耗费大量精力才最终得以定案。

即便盯着酒精含量,但如果取证不及时不规范,也容易使证据出问题。比如,提取嫌疑人血样一般应在嫌疑人被查获后及时进行,拖得时间越长对酒精含量鉴定的准确性越差;未填写血样密封方法、是否使用抗凝剂或者抗凝管等,也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通过联席会议、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检方和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应围绕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全面收集证据等达成共识。从查获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开始,既要规范收集酒精含量等关键证据,也要加强对容易被忽视的路面状况、行车速度、载人数量、喝酒情况以及主观故意等外围证据的收集取证,确保证据链完整,有力打击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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