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当前位置:法旅网 > 法律资讯

发起人股东4类特殊的连带责任

2023-03-17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写在前面

  笔者近期接到咨询:为什么我作为发起人股东,明明已缴纳出资,别的股东没缴纳出资,仍然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究其原因,发起人股东作为一种特殊股东身份,在公司资本充足方面具有更重要的监督和兜底地位。

  何谓发起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一句话概括,第一届工商登记的股东,即,发起人股东。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基础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实施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发起人股东的特殊作用及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发起人股东具有特殊的责任,如:

  1、公司设立前承担合同义务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承担设立费用的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未成立承担损害他人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其他初创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一下,作为公司初创者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法中承担了极其重要的“兜底”职责,几乎涵盖了公司从“出生设立”到“破产注销”中股东的所有责任。

  如公司设立初期的费用承担义务,公司设立不成功的费用支付、损害赔偿义务,公司破产环节追缴未出资股东的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责任可谓“重中之重”!

  四、司法实践:发起人股东的特殊连带责任

  案例01 发起人股东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鉴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时享周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3民终173号

  裁判要旨:2017年12月14日,时享周流公司经登记设立,股东为鉴宜公司、唐国华、时享电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鉴宜公司认缴出资额1,400万元、唐国华认缴出资额500万元、时享电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时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本案系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追收未缴出资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关于鉴宜公司、唐国华、时享电子公司是否应对彼此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鉴宜公司、唐国华、时享电子公司系时享周流公司的发起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故应对彼此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02 发起人股东虽然已经将股权转让,但仍然要对其他发起人股东未缴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中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石云律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3341号

  裁判要旨:汇联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0日,由石云律、汪鸣宇和乐活公司发起设立,出资缴纳时间均为2025年12月21日。汪鸣宇将其股权(出资额为300000元)转让给石云律。石云律、汪鸣宇和乐活公司至今均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2019年因公司欠付中工公司借款,宁波市江北法院作出(2020)浙0205民初2659号判决,经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汪鸣宇是否应对石云律是否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汪鸣宇系汇联公司发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汇联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致使汇联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即便汪鸣宇在案涉债务发生时已经将股份转让给石云律,但其作为汇联公司的发起人对汇联公司的资本充实仍然负有责任,现石云律未履行出资义务,中工公司要求汪鸣宇对石云律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有合理依据。

  案例03 公司债务形成时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仍然要对发起设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长沙昊天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坚涛商贸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6914号

  裁判要旨:上海昊族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由昊天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9年3月14日;2020年11月8日,昊天公司以0.5万元的价格将上海昊族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坚涛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均未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昊天公司作为上海昊族公司的发起人或前股东,是否应对其作为上海昊族公司唯一股东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昊天公司是上海昊族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没有证据证明其新设立的上海昊族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昊天公司的财产,故应当对其作为上海昊族公司唯一股东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东恒公司作为上海昊族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昊天公司在上海昊族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股权受让人坚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坚涛公司、昊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清偿上海昊族公司对东恒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1191513.5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

  五、总结

  发起人股东,即,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相比于其他股东具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例如,承担公司未成立之前或设立不成功时的债务、承担其他发起人股东未出资时的连带责任。因此,发起人之间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规避“不诚实”或“存心欺诈”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带来的合作风险,律师建议如下:

  1、明确公司未成立之前、或设立不成功后,产生的费用的结算和承担方式,并定期汇报、结算。

  2、明确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比例和各阶段出资期限,避免股东恶意不出资导致其他股东垫资经营,还无法行使“驱逐权”。

  3、若有其他发起人股东存在非货币出资需求,如技术出资、房屋出资等,一定加上非货币出资未履行的货币出资补足义务,避免非货币出资瑕疵无效后,其他货币出资的股东反而被“背负”沉重的连带出资义务,赔了夫人又折兵。

  互联网+法律平台,在线法律应用服务提供,找律师就到法律网,专业的网约律师平台,助力律师获取优质案源、让当事人不用来往奔波、找得到专业满意的律师,名律在线预约,律师在线为您答疑解惑,解决法律问题。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