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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甲方与上家结算后再付款,法院如何判决?

2023-12-01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B公司(乙方)与A公司(甲方)就某地户内管线改造装修恢复工程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防盗门和铝镁合金门,合同总价149万元。预付款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B公司(乙方)与A公司(甲方)就某地户内管线改造装修恢复工程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防盗门和铝镁合金门,合同总价149万元。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总额的15%,每月支付已发生材料费的65%,工程完工且四方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待工程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待报上级部门决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两年二个月内付清;在合同签约时,B公司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A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B公司;该约定构成A公司向B公司支付每一笔合同款的增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成为A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B公司向A公司提供防盗门和铝镁合金门,金额共计229.36万元。工程完工且四方验收合格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

  截至2023年3月,A公司仅支付150万元(占总款项的65.40%),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公司67.89万元及利息(以67.8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解读】

  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也就是A公司与上家结算获得上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B公司付款。这个条款对B公司追讨欠款极为不利,但最终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背靠背条款在工程类合同中较为普遍,是A公司为减轻自身资金压力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而设置的条款,该条款被很多法院认为是有效条款,对B公司追讨欠款极为不利,对B公司也极不公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认为,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北京高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付款方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可突破背靠背条款的约定。

  本案中,A公司辩称合同条款中“待工程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待报上级部门决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中的“第三方”是A公司与其甲方找的第三方公司结算审核,上级部门指的是A公司的甲方,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目前还没有完成,还在办理中。

  法院未完全参照上述解答的规定,而是先认定“A公司待工程经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报上级部门决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的约定应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案涉工程已经于2021年12月2日四方验收合格,但目前仍未完成第三方竣工结算审核以及上级部门决算审核,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积极向其业主或第三方主张权利,属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应在B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应视为已经给A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95%货款。

  除了法院的阐述的理由外,公平原则也是法院判决的内在考量。B公司已经于2021年10月完成供货,A公司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未与第三方结算,系以不作为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B公司已经完成供货,对第三方与A公司之间的结算事宜没有责任,如按照合同约定,对B公司不公平。人民法院报2023年5月11日刊登的文章《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也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也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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