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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拖欠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2024-06-20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4日,周某与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的经纪下签订了《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周某将某区商用房出租给程某,租期8年,并约定了租金。

  周某于2016年5月5日将房屋交付给程某。2016年5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期间,程某拖欠周某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周某不断向程某追索租金,程某均以疫情为由拖欠。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签订的《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解除;二、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周某租金1658512.16元;三、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周某违约金145860.83元。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写字楼、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

  现由于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前述规定,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

  除此之外,合同解除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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