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7 09:50:02 浏览量: 律师:闫向阳
借钱时是孙子,还钱时是大爷——
民间借贷分期还款,能否主张未到期债权?
小张和小刘是同学。2018年1月1日,小张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小刘借款20万,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月息1分,至2020年1月1日本息合计248000元。2018年6月1日还款48000元,2019年1月1日还款7万元,2019年6月1日还款7万元,2020年1月1日还款6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小刘向小张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至今小张一笔款也未还,小刘想要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张履行全部到期及未到期债务。那么,小刘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小张应否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
针对第一个焦点,往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故未到期债权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小张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小刘可以主张解除借款协议,要求小张立即支付借款,应当得到支持。
我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本案中,小张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小刘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还款协议,要求小张立即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小张继续履行《还款协议》,这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既然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返还借款,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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