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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后果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8-08-03 11:43:23 浏览量: 律师:张亚新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其具体规定于我国《继承法》第31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不同。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该协议的签订是一个双方行为。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中,财产所有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协议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其是无偿的,并不附有条件,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3、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不仅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其同时亦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后果。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夺遗赠人财产的扶养人,经遗赠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对扶养人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限制。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

对于该问题,想要具体回答,需要明确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如果其属于遗赠,则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若属于合同,则是否可以援引“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认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不涉及合同外的第三方,亦即被扶养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合同约定的扶养人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而不能要求合同约定外的第三人(包括扶养人配偶)履行相应义务。反之,扶养人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后可以要求被扶养人或其其他继承人确定协议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而扶养人配偶不得主张对于协议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故从这个角度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更多的体现的是合同的特点,是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如果扶养人配偶对于被扶养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则在审判实践中,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其进行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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