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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个精神病人当媳妇?小心构成犯罪 !

发布时间:2019-10-11 11:36:31 浏览量: 律师:张燚梅

案情简介:

2006年夏天,高某在山县张良镇一工地附近遇到一智障女子杨某某(身份不详)将带回家中。因其生活不能自理,影响高某的生活,后经高某、李某预谋,将杨某某以4000元价格卖张良镇桃李沟组居民余某,因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余某将杨某某退给李某。稍后李某又以5500元价格将某某卖给支某,支某将该女子带回家后与之发生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期间为支某生下一个儿子个女儿。经精神鉴定,杨某某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卫能力针对指控,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高某犯拐卖妇女罪,支某犯收买妇女、强奸罪。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观点:

在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买卖媳妇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对于精神病人的买卖,很多人都习以为常,殊不知,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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