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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房屋的法律判定

时间:2018-08-24 浏览量:17191 律师: 康智刚

法律咨询问题
  1. 你和另一个购房人谁取得了房产证?
  2.       双方均未取得房产证
  3. 争议房屋目前是以下哪种状态? (“实际占有”是指现在的住户已经办理了交房手续、居住使用或者是开始装修)
  4.       你已经实际占有房屋

法律咨询意见书
你好: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并参考上千万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以及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你参考!

一、结论与分析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和另一位购房人都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但你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参照《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你作为先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一般情况下你可以在法律上获得优先保护,你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的房产证。
提示:由于目前你还未办理产权登记,为了避免日后发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议你和出卖人尽快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

二、风险提示

(一)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优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主张你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若法院认定你们的合同无效,你将丧失该套房屋的所有权。

(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几种情况: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通常涉及“恶意串通”的情形如下:
(1) 你与出卖人均不能提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你与出卖人达成的商品房交易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格(一般来说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低于市场价格);
(3) 另一购房人已经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作为买房人的你却没有查看就买下房屋;
(4) 你与出卖人两方为现金交付或因其他理由两方均不能提供商品房买卖的交易凭证;
(5) 另一购房人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证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已经处于他人占有的状态;
(6) 其他可能被认定为你与出卖人“恶意串通”的不合理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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