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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香霞与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6-12-31 浏览量:16505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615号
原告刘香霞,女,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代理人韩志伟,系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356号。
法定代表人赵虎。
原告刘香霞因与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香霞委托代理人韩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购买被告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发的“波尔多小镇”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二期9幢一单元一层东号住房和地下室,被告承诺房屋已经省市发改委批准备案,可以按照郑州市政府(2004)35号文件精神对社会销售,三年内负责办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办理备案登记,有《住宅房买卖合同》(编号0314)、《地下室购买协议》和缴款收据为证。因被告不仅严重违约又一房二卖,将本应属于原告的房屋却让他人占用,导致原告刘香霞不能实现对房屋的物权,更没有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314)和《地下室购买协议》无效;2、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32784元,并支付利息8605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住宅房买卖合同》一份,《欧亚置业波尔多小镇地下室购买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签订《住宅房买卖合同》,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欧亚置业波尔多小镇地下室购买协议》的事实;
证据2、收据六张,证明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曾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共计232784元;
证据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档案材料一份,证明“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事实。
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7年6月1日,原告为购买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向其交纳房款定金及首付60000元、地下室房款定金1000元,该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据。2010年4月27日,原告与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住宅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0314,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波尔多小镇”的二期9幢1单元1层东号房,总金额为246235元,当日,原告向其交纳部分购房款100000元,该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据。2011年11月25日,原告与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欧亚置业波尔多小镇地下室购买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地下室一间,总金额为11172元,当日,原告向其交纳购买地下室款项10172元、部分购房款61612元,该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据。
另查明,争议房产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未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向社会销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地下室购买协议应属无效。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住宅房买卖合同和地下室购买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被告取得的原告购买房屋及地下室款项应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项2327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房屋开发证照不全的情况下,予以开发并对外出售给原告,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于利息的起始日期及计算方式有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香霞与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0314的《住宅房买卖合同》、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欧亚置业波尔多小镇地下室购买协议》无效;
二、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香霞购房款232784元,并以232784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香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郑州欧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穆 牧
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
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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