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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 立案工作的“第一”角色

2016-06-13

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创新举措,深化改革,让立案工作成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第一环节、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一防线、预警社会风险的第一信号。有诉必理 延伸服务外延“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

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创新举措,深化改革,让立案工作成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第一环节、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一防线、预警社会风险的第一信号。

有诉必理 延伸服务外延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立案工作是践行为民宗旨的第一环节,我们必须坚决破解‘立案难’,坚持有诉必理。”这是建湖法院院长杨越华代表全院干警作出的庄严承诺。

近日,浙江人蒋某急匆匆跑到该院立案大厅。“我是浙江人,请问能帮我尽快完成立案程序不?明天一早还得跟客户谈生意。”

“您慢慢说,要立什么案件,手上有什么材料?我们一定尽力。”

该院立案法官主动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帮助指导蒋某补正相关材料,最终在当日16时许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蒋某拿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后,连声称赞:“想不到建湖法院为当事人服务的这么好。”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该院共受理案件8658件,同比上涨18.54%。面对案件的井喷态势,该院积极延伸服务外延,拓展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节假日立案等,仅半年多时间即远程受理案件184件,网上立案222件,满足了不同社会群体对于立案工作的需要。

有诉必理,不代表一定立案。对于有些起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该院立案庭法官不仅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而且尽可能帮助解决相关问题,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5年10月的一天,老教师唐某来到法院起诉建湖县教育局,要求确认上世纪80年代辞退民办教师行为不合法,并恢复其教师身份及增加生活补助。该案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唐某年已80岁高龄,且双腿、左手因火灾事故受伤,生活不能自理,该院立案庭庭长程爱民主动邀请教育局同志一同前往唐某的家中,当面与他耐心交谈释法,最终说服他收回行政诉状。程爱民的工作并未到此为止,还多次同教育局领导联系,陪同教育局局长再次来到唐某家中,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了他的生活困难。

唐某每当谈及此事,总是心存感激地说:“建湖法院确实坚持为民宗旨,我不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困难,他们都热心帮我解决了。”

有恶必惩 严打虚假诉讼

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但与此同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法律权威,浪费司法资源。面对这一现象,该院坚持保护正当诉讼和严打虚假诉讼并重。

为了阻碍自己已被盐城市另一基层法院查封的房产被拍卖,2015年7月,赵某找到周某请其帮忙进行虚假诉讼。赵某以其已逝丈夫李某的名义向周某出具了150万元虚假借条,周某遂以此借条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保全。该院受理后作出民事裁定,对房产予以查封,后二人很快达成调解,使得上述房产的拍卖工作无法执行。案发后,该院依法对二人严处,分别以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刑。

近年来,虚假诉讼现象不断增多,仅2016年以来,该院已经发现了6起虚假诉讼。为从源头上预防、抵制虚假诉讼的发生,该院采取了警示谈话、严格审查、严厉打击等一系列应对措施,全方位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有情必报 发送司法建议

立案庭作为法院的窗口,是诉讼活动中最早接触当事人、了解各类情况最多最广的部门。他们在做好职能工作的同时,坚持主动服务大局,遇有典型性、重大性的情况,及时以司法建议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2015年8月,建湖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依据原告的申请,在对被告两公司银行账户和固定资产进行查封的过程中,意外地发现三者间竟毫无业务往来,而是作为贷款人、担保人采用联合借款、交叉担保等方式,组成“捆绑式融资团体”在民间融资引发的纠纷。紧接着,这一类纠纷频发,引起了该院立案庭法官的高度重视。

经过深入调研,他们发现此类案件单个团体间累计涉诉金额常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且当事人主体众多,涉及辖区内多个重点发展企业。这一问题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极易发生“多米诺骨牌”,使多家债务企业、担保企业同时面临资金周转困滞等风险,将对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该院立即向县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强化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预警和处置工作的意见》,构建联动处置机制,由政府牵头,对涉企经济纠纷动态进行实时分析、及时预警、联合处置,对有效化解此类风险、维护地方经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该院发送司法建议13份,均得到相关方面的重视和采纳,书面反馈率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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