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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诸多认定难题待解

2016-06-13

在虚拟世界肆虐的“流量劫持”行为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纷纷发表评论文章,认为首例流量劫持案判刑具有样本意义。法律界人士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流量劫持”者首次判处刑罚,对肆意妄为的“流量劫持”

在虚拟世界肆虐的“流量劫持”行为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纷纷发表评论文章,认为首例流量劫持案判刑具有样本意义。

法律界人士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流量劫持”者首次判处刑罚,对肆意妄为的“流量劫持”者来说,无异于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记当头棒喝。法院的刑罚判决表明,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会构成犯罪,始作俑者将会为此付出被入刑的沉重代价。

在网络世界,用户花钱购买的流量是用户上网的“通行证”,舍此别无其他。显然,流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非法劫持。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将劫持流量的行为定义为犯罪,一些不法之徒对劫持他人流量乐此不疲,并将其作为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即使因劫持他人流量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劫持者还是抱着大不了赔钱了事的侥幸心态,依然我行我素,甚至铤而走险,以致“流量劫持”成了网络世界久治不愈的顽疾。

认为劫持流量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设置劫持流量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劫持流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劫持流量产生的后果来看,其行为不仅导致了用户的流量流失而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机系统遭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法条对该罪的处罚十分严厉,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罚当其罪的法治精神,彰显了依法惩治通过劫持流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治原则。两名被告人劫持流量的行为,实属咎由自取,依法对其予以刑罚处罚,完全有必要。

不过,尽管规制流量劫持的刑事立法相当完备,但是真正要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仍然存在不少司法疑难问题:

首先,互联网信息包罗万象,而流量劫持通常较为隐蔽,难以被司法机关发觉,这就需要网络用户提供线索举报。但就目前来讲,由于尚未意识到流量劫持潜在的巨大危害,极少有网络用户举报,而多是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线索提供。

其次,流量劫持案件的侦破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数据恢复和固定难度大。该类案件中涉案公司电脑或服务器中记载的电子数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而相关证据一旦被销毁,难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况且不少服务器架设于境外,更是增加了电子数据查证的困难。

此外,流量劫持案件中涉及的金钱往来通常是以网上电子化形式进行,关联的账目可能既包括合法经营收入,也包括流量劫持获利,这就给认定涉案数额带来困难,不易判定是否达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后果严重”的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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