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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修订稿要求,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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