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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朋友合作(合伙)关系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2018-12-18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以来,全民迎来了一场空前的创业热潮。然而为规避风险很多人会选择与朋友合伙创业,对此《合伙企业法》也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涉及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朋友合作(合伙)关系应如何认定与处理?是否可合伙经营入伙与退伙?所签订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伙协议效力又如何呢?大部分创业者甚至包括一些律师对此都似是而非。所以本文就个体工商户下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以来,全民迎来了一场空前的创业热潮。然而为规避风险很多人会选择与朋友合伙创业,对此《合伙企业法》也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涉及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朋友合作(合伙)关系应如何认定与处理?是否可合伙经营入伙与退伙?所签订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伙协议效力又如何呢?大部分创业者甚至包括一些律师对此都似是而非。所以本文就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关系”的处理做出简要的阐明。

一、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个人合伙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然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删除了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此时涉及个人合伙问题应如何处理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并未对个人合伙做出新的规定,故仍适用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条也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作经营其实质还是属于个人合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个体工商户可以合伙经营,且合伙人依法拥有退伙的权力。

二、司法实践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经营,但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所签订的合伙协议也是五花八门,诸如个体工商户下签订的股权股份转让协议,甚至仅存在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协议。那么此时协议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呢?签订合伙协议后涉及退伙问题又是如何处理呢?请看以下案例(人物皆用化名)。

(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27号

案件事实:大花轿策划中心于2009年9月21日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A系登记的经营者。2011年4月14日,A与B签订协议书,约定:A将其所持大花轿策划中心50%的股权转让给B,转让金为90000元,2011年4月14日之前大花轿策划中心的债权债务、利润亏损由A享有及承担,与B无关。2011年4月15日起,大花轿策划中心的债权债务由AB双方享有及承担,AB双方按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享利润与分担亏损。双方自签订此协议开始,甲乙双方合伙必须经营不少于2年以上方可谈论拆伙或股份转让的情况,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拆伙或股份转让的情况下,应优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另一方合伙人一致同意。双方并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当天,B向A支付了5000元(收据载明为“投资款”)。2011年4月20日,B又向A支付了90000元。双方均依约履行,后双方就共同经营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A与B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二、若认定协议书有效,B的要求退还转让款及投资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

      A与B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A所主张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才施行,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与《个体工商户条例》均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并没有禁止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亦明确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A主张协议书无效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认定协议书有效,本院对A基于协议书无效所主张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均做了约定,虽然协议书中有“股权”、“股权转让”等字样,但大花轿策划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股权一说。且协议书中亦有“合伙”、“拆伙”等字样,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合伙协议,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A与B签订了变更合作经营方式合同,诉讼中双方亦一致同意解除合伙。故B请求解除合伙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是为了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A与B合伙,虽然没有设立合伙企业,但个人合伙与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均是相同的。

       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关系”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三、实务解析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可知,在法律适用上,民法总则并未对个人合伙做出新的规定,故仍适用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合伙经营,且合伙人依法拥有退伙的权力。同时若签订协议书中有“股权(股份)”、“股权(股份)转让”等字样,虽然个体工商户不存在股权(股份)一说,但因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协议并不当然无效。若协议书中有“合伙”、“拆伙”,“合伙经营”等字样,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合伙协议,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若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也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个体工商户下签订合伙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避免与朋友亲属等因关系熟络而含糊口头约定。

(2)对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明确约定

(3)合伙协议应对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以及入伙和退伙做出更为详尽的约定

(4)明确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场所位置及名称

(5)各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

(6)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7)附加争议解决方式

五、结语

       新时期新形势下,机遇与挑战并存。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也势必在产业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体工商户虽然在经济中占得比重不大,但是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每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陷入法律风险纠纷之中很可能导致整个家庭面临经济破产的危机。应该引起社会,特别是社会底层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注意。

       在创业过程中预先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规避,未雨绸缪。不仅能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也更能为促进经济增长提更有力支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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