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当前位置:法旅网 > 法律资讯

保姆干活受伤,雇主责任或将越来越重:这是公平还是不公平?

2019-01-14

提要前不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正式对外公布,二审稿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损害责任认定作出重大调整。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

 

提要

前不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正式对外公布,二审稿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损害责任认定作出重大调整。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保姆等家政人员一旦在工作时了伤,都要由雇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保姆自己有过错,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一方的责任。

 

过了腊八就是年。

按照惯常套路,

年味儿越来越浓,

这也意味着火车票越发难买,

城市里务工人员越来越少,

小时工越发难找,

家政服务价格越来越高。

 

一些家政服务平台也早已经贴出了春节期间保洁服务及价格调整的通知。记者今天在某家政服务app上看到,自122日开始至131日,这一平台上的保洁服务由原来的35/小时,调整到80/小时。尽管价格涨了一倍还多,如果不提早预约,可能还会在节前找不到小时工。

而除了需要多掏钱,更需要提醒的是,作为雇主,今后承担的责任也或许会多不少。

 

专家:过错责任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做饭切菜时伤了手,不足为怪。但同样是不小心,同样是受了伤,结局却并一定相同。

因为按照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大厨在饭店做菜时受伤,那么就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单位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普通小时工在家给雇主做饭时受伤,那很有可能就只能自认倒霉,雇主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现行法律的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很不公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给出了三点具体理由: 

首先,在很多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遭受损害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往往没有过错,那么就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

其次,不符合报偿原理。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而遭受损害时构成工伤。此时,即便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就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因工作人员有过错而减轻责任。但是,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却要因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过错,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而免责,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次,这种做法也与世界立法趋势背道而驰。从国外立法来看,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普遍采取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作出调整:保姆受伤侵权责任拟由雇主承担

据了解,对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遭受损害,接受劳务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适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

而二审稿对此作了调整。草案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谈及为何作出这样的修改,立法部门给出的理由是,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加重雇主一方责任,一般家庭不敢再请保姆怎么办?会不会影响到家政人员务工?各方利益都需要平衡,法律该如何更好地体现公平

对于这一变化,在前不久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在庞丽娟委员看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家政服务类工作中,双方是自愿形成劳动关系,也都获得了好处:一方接受了服务,另一方接受了报酬;一方提供了就业机会,另一方就了业。因此,假定了一个前提,得好处的就是聘用方,侵权的就是聘用方,可能不妥。

“我们的立法最好是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庞丽娟认为,提供就业机会和提供家政服务的都是普通百姓,法律应该加以平衡,体现对所有人公平原则。尤其在当前,一方面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实施“全面二孩”人口战略,鼓励大家生二孩,普通民众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进入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也是农村妇女走出农村、得到就业的重要渠道。

 “草案目前这样规定,会使许多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可能不利国家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平稳发展,也不利于广大农村妇女在城市就业。所以,建议要统筹考虑,更好地体现公平,同时考虑更好的社会效果。”庞丽娟说。

 “法律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如果过度地加重一方的利益,有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太好的效果。”周敏委员说,“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样规定如果在实践中执行,那么,首先就要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这就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一般家庭不敢请家政服务人员的现象。如果是这样,对家政服务人员也没有好处,可能会导致一些家政服务人员找工作比较难。如果工作机会不是特别多的话,又会对他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还要有一个平衡的问题,不能说完全把责任放到一方上。” 

鉴于此,周敏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去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合同约定的,还是应该根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因为从理论上来讲,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不仅仅是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家政服务人员也获得了利益,报酬就是获得的利益。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接受劳务一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就比较重了。而为了体现公平原则,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已经有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王超英委员也明确反对这次关于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条文的修改。他指出,根据草案说明,个人劳务关系主要指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接受家政服务的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家政服务的一方也获得了利益,就是劳务报酬,既然双方都是有利益的,那还是应该按照过错原则,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因此,原来的条款规定是比较适宜的。“实际上,现在享受家政服务的很多人都是普通的劳动者,退休的老人,因此从平衡的角度说,建议改回一审稿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草案中还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此,乌日图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说也显然是不公平的。他举例说,比如说,一个家庭雇佣了一个保姆,雇用期为1年,那么1年内都属于雇佣劳务期间,包括下班以后和休假日,如果保姆下班路上或回家后被人抢了、打了造成了损害,又没有抓住这个人,按照草案的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可以找打她的人、抢她的人来承担责任,也可以找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而接受保姆的家庭首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然后才可以去向第三方追偿。建议对该条款中的“劳务期间”作更加明确具体的限定,比如修改为“规定的劳务时间和劳务场所”。

 

劳务情形除了雇保姆,还有包工头雇人干活。专家建议区分不同劳务关系类型提供特殊保护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未来的用人成本会越来越高,保护劳动者是大势所趋。显然,如何保护劳动者,法律怎么样做好平衡,是下一步值得仔细考虑的问题。

对于二审稿作出的改动,一些业内专家认为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相比,是进步,但也仍有缺陷。

 “如果因为提供劳务一方的轻微过失、重大过失、故意等各种形态过错,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实质上又回到了过错责任,依旧不利于保护提供劳务的一方,仍然是不公平的。”程啸建议对“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进行限制,即修改为“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针对有声音认为,二审稿的规定对雇佣保姆的人来说略显不公平,程啸认为,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情形不光是保姆等家政服务,其范围非常广,比如还有包工头雇佣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依法必须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形,都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如果对包工头搞包工队这种情况也实行一般过错责任,那么,一旦工人干活时不小心受伤,既没有工伤保险,雇主又不担责,对工人来说就很不公平。而且,家政服务劳动关系中,即便是要求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也可以通过构买保险来避免自己的损失。

据程啸介绍,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个人劳务关系区分为生活性劳务关系和生产性劳务关系。常见的保姆等家政类即属于前者,按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而包工队等则属于后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受到了损害,雇主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做法的一个难点即在于,究竟该以什么标准来区分生活性劳务和生产性劳务。

程啸同时也指出,目前之所以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存在争议,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有限,人身意外保险等制度也不够完善。今后,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相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为家政服务的劳务提供者提供更好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等,这样才能最终解决劳务提供者受害时的损害赔偿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韩玉婷 张博 岳铼)


来源:法制日报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