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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在农村同一房屋中居住生活。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后该房屋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楼房交付后,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顺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
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
杨某顺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虽为父母,但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洪、吴某春夫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该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形下无权继续居住父母所有的房屋,通过案例鼓励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用勤劳的汗水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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