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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是否应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022-07-28

综上,《九民纪要》实施后,司法机关在信托纠纷中,通常对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这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多了一层保护。但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相关规定标准的提高,导致诉讼案件增多。因此需要更加谨慎、更加注重自身的行为规范,审慎销售,降低合规风险。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刘某经推销知悉广东某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刘某寄送了《风险评估问卷》《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刘某按照要求填写好签名后寄回至广东某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处。

  刘某评估问卷载明评估结果为“投资者风险等级为平衡性,有投资经验”。在《风险评估问卷》客户签名栏的上侧,有加黑的【特别提示】,载明:“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本金。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客户确认栏处载明:“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全部信息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接受贵司评估意见。”客户签名处载有刘某的签名。

  《风险申明书》中,在委托人签章上方,载明:“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信托计划要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对广东某公司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聘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聘请投资顾问提供投资服务所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信托文件,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处有刘某的签名。

  刘某陈述称其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的具体内容进行勾选,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在客户签名处签名后将《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寄回给广东某信托公司工作人员,该问卷“评估结果”处的文字内容均非其本人填写。

  2019年4月25日,刘某收到信托清算后的委托款405580.85元。刘某认为其亏损594419.15元。

  刘某陈述,其于2015年左右开始炒股,学历为电大的大专文凭,家庭年收入为5-20万元。其本人目前退休工资有5000余元,但在投资案涉信托产品时只有4000余元,投资案涉信托产品的100万元中的40万元系向他人借款。

  另查明,根据刘某提交的银行卡流水显示,其有多笔理财交易。

  【判决结果】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某信托公司应向原告刘某赔付178325.745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某信托公司向原告刘某披露不涉及其他委托人隐私的有关原告刘某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作出亏损原因说明。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广东某信托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特别是刘某投资案涉信托计划时已年逾60岁,其经济能力、理解能力均处于弱势。容易对合同中的专业条款及信托计划存在的风险产生理解偏差。因此,广东某信托公司应更加注重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尽到充分阐释信托产品的风险及解释相关的信托政策及专业术语。同时,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记录显示,其亦具有一定的理财投资经验。因此,对于投资损失,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托相关法律规定,识别信托产品合格投资人的条件主要有两点:一为“识别、判断、承担风险能力”,二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识别、判断、承担风险能力”主要从其是否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问卷结果与实际投资是否匹配进行审核;“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即对其投资款来源进行审查。

  对于信托公司的风险提示义务,法院更倾向于进行实质审查。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信托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第一,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如仅在尾部进行签字不能认定为履行了提示义务,信托公司还要对风险进行说明,并以形式上能够确认的方式进行提醒。第二,风险提示,应针对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进行明确说明。仅列明投资有风险、不保本等内容,或者只列举常见风险类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诉讼风险等,无法确认已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

  实践中,对于具有多年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在信托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影响法官适当性义务认定的条件之一。法院可能认定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并未影响投资者作出自主决定。

  综上,《九民纪要》实施后,司法机关在信托纠纷中,通常对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这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多了一层保护。但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相关规定标准的提高,导致诉讼案件增多。因此需要更加谨慎、更加注重自身的行为规范,审慎销售,降低合规风险。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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