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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猥亵儿童罪,为何不批准逮捕?

2022-09-05

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除了受害人的指控和李某的自认,并没有其他有力的客观证据直接证明李某的具体猥亵行为。并且,李某被讯问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所作的有罪供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刘永江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李某与朋友在北京某区烧烤摊吃烧烤。酒局持续到晚上十点多,后李某到吧台买单。在算账的间隙与收银员闲聊甚欢,一时兴起竟趁收银员不注意对其脸部亲了一口。当时收银员没有太大的反应,不一会儿烧烤店老板找到李某,并质问李某对其女儿做了什么。这时李某才知道收银员原来是烧烤店老板的女儿。李某道歉说不知道收银员是老板女儿,烧烤店老板不接受道歉,并立即报警。

  民警到场后调取店内录像,经询问得知收银员是烧烤店老板的女儿并且未满14周岁,暑假期间在其父母的烧烤店内帮忙。民警于当晚11时许将李某带回警局。次日,公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将李某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嫌疑人李某被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李某被拘留的次日,刘永江律师便介入辩护工作,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看守所预约会见。会见时,刘永江律师问李某被讯问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李某说被讯问时尚未醒酒,公安机关讯问时其依旧有些迷糊。刘永江律师又跟李某确认当时是否知道收银员系老板的女儿,是否能通过外貌看得出来收银员系未成年等一系列问题,李某均否认。

  会见后刘永江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去该烧烤店消费,了解一下该受害女孩是否继续在此上班,以此可以判断该起事件是否给受害人造成很大伤害。经过多次观察,受害人依然是正常在该店当服务员收银等工作,该起事件对受害人伤害并不大。该案于嫌疑人拘留第7天,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永江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一、嫌疑人李某主观上没有猥亵儿童的故意。

  受害人当时在烧烤店端盘送菜,同时还兼顾收银,身高160cm,穿着宽松休闲衣服,仅从表面看李某不可能知道其是烧烤店老板的女儿,更不可能看出其是未成年人。李某认为收银员是烧烤店雇请的成年服务人员,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猥亵儿童的故意。

  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李某对受害人实施了猥亵的行为。

  烧烤店内虽有录像,但当时店内人多且视线不好,视频中仅能看到李某与受害人说说笑笑的聊天过程,具体亲吻的过程拍摄的不清楚。虽然李某自己承认有亲吻行为,但系其醉酒期间的讯问,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性质比较轻微。

  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情形。考虑到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但在本案中,受害人本身从外貌是看不出是未成年人。另外,李某在亲吻受害人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受害人本人也承认李某亲吻的时候没有实施暴力,是李某在聊天中趁其不备而亲吻其脸部。案发后受害人还继续在店内正常工作,足见李某对其并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李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四、该案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原因是被害人父母要价过高,超出嫌疑人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

  案件发生后,李某家属也代替李某向受害人及其父母道歉,并愿意赔偿。但受害人父母要价过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所以该案没有取得李某谅解的原因系客观情况无法实现。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除了受害人的指控和李某的自认,并没有其他有力的客观证据直接证明李某的具体猥亵行为。并且,李某被讯问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所作的有罪供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刘永江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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