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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之间的分手费,是否需要返还?

2022-08-30

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故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自愿履行,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案情简介】

  魏某、汤某于2017年6月认识,从2017年至2020年间,双方时常有联系并曾发生性关系。2020年5月24日,魏某、汤某签订《分手协议书》,其中载明“…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但此时女方发现已怀有身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2020年5月底,在魏某陪同下,汤某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第二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需分期支付汤某现金280000元分手费,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0000元。该分手费作为魏某对汤某就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恋爱期间因魏某向汤某推荐使用贝米钱包,致汤某损失31万元本金,且汤某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必要的有关费用…第四条: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同日,魏某向汤某签署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因自身原因导致出借人汤某在2018年7月13日损失337320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魏某由借条签订之日开始分期向出借人共支付280000元,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万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如果不支付,按所欠总金额8%支付利息”。

  后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1.判决撤销魏某、汤某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2.判决汤某向魏某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合计58451.57元;3.判决汤某向魏某返还因汤某检查身体而支出的费用共计15119.98元(其中信用卡支付8460.98元,社保及现金支付6659元)。

  汤某也向一审法院起诉:1.判令魏某立即向汤某支付余款221548.43元,并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2.判令魏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魏某与汤某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无效;

  2、驳回魏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3、驳回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汤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焦点在于魏某与汤某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及《借条》是否有效?

  首先,从协议内容来看:协议所载“魏某需分期支付汤某现金280000元”实际是双方为结束情感、由魏某向汤某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而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借条》并没有实际的借贷事实发生,只不过是作为“分手费”的一个虚假意思表示形成的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借条》无效。其次,从协议的性质上来看,用“分手费”、“补偿费”等的约定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分手协议书》也是无效的。

  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履行有效。故根据上述“自然之债”的法理,虽该债不受法律所保护,但基于魏某自愿履行,其不得以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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