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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有效,一方变更遗嘱为何不受法律支持?

2022-08-29

作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继承纠纷案件,往往与当事人的心情一样处于一种压抑状态,真心希望亲人间理性思考,尽可能不要发生不该发生的官司,笔者在此提供两点启示:

  【案情简介】

  张甲与张乙婚生四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一婚生一子张某5,张四婚生一女张某6。张甲于2012年6月去世。张乙于2019年8月去世。

  张乙生前于2011年自书遗嘱一份:“我与配偶张甲共有财产坐落于某区202号房屋壹套,我年事已高,现于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份额留给长孙张某5,属于张某5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张乙,2011年X月X日。”

  张乙去世后,张某5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甲与张乙位于某区202号房75%的份额。理由是诉争房产是张甲与张乙夫妻共同财产,张甲在先去世后,属于张甲的50%所有权份额中有25%所有权份额归张乙所有;张乙去世后,属于张乙的50%所有权份额及张甲份额中属于张乙的25%所有权份额应由张某5继承。

  张某6提出异议,委托北京盈科律所张印富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中查明,张甲与张乙生前曾于2007年立有共同遗嘱:诉争房产在张甲和张乙都过世后赠与长孙张某5和孙女张某6。故,张某6主张应按2007年遗嘱执行。

  张某5认可张甲与张乙2007年曾订立共同遗嘱,但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乙2011年订立的遗嘱时间在后,故,应按最后订立的2011年遗嘱继承遗产。

  【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按照张甲和张乙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执行,张某5与张某6各接受遗赠50%所有权份额。

  【律师解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张乙于2011年订立的自书遗嘱,能否变更张甲与张乙于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内容。这也是解读被继承人张乙自书遗嘱有效,且时间在后,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法院为什么判决对原告张某5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张某6的抗辩主张予以支持,需要理清的核心问题。

  一、“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的原则,需要正确理解

  遗嘱的效力来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是这里所指的遗嘱,通常是指立遗嘱人单独所立的遗嘱。本案中,2007年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不能参照单独遗嘱有关撤销、变更的相关规定。

  二、夫妻共同遗嘱不是法定的遗嘱形式,是否有效

  《民法典》和已失效的《继承法》都没有规定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但实际生活中,共同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之外的遗嘱形式大量存在。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共同遗嘱的存在或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一款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共同遗嘱认定有效。本案中,张甲、张乙2007年订立的共同遗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视为共同遗嘱有效。

  三、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夫妻订立共同遗嘱后,双方均在世,又形成了新的共同意思表示,当然可以对之前的共同遗嘱予以撤销、变更。但对于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区分不同情形的规定:“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遗产内容不可分割的共同遗嘱,撤销、变更遗嘱处分遗产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案中,张甲和张乙对遗产房处分的意愿紧密关联、互相约束,遗嘱内容属于一个整体,相互牵连、不可分割,在此情况下,张乙“2011年遗嘱”是违背夫妻“2007共同遗嘱”意思表示的单方变更遗嘱行为,即便张乙的自书遗嘱有效,也不能改变共同遗嘱内容。

  作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继承纠纷案件,往往与当事人的心情一样处于一种压抑状态,真心希望亲人间理性思考,尽可能不要发生不该发生的官司,笔者在此提供两点启示:

  第一,遗嘱继承纠纷既涉及到尊重去世亲人的遗愿,也牵扯到在世亲人间的感情,如果能和解处理,尽可能不要诉讼打官司,打官司伤感情。

  第二,在无法和解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也不失为一种理性冷静的处理方式,但要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不可盲目诉讼,认清可能要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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