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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判赔600余万元,为何达成和解?

2022-11-01

承办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不论金额大小、事项繁杂与否,在合同洽谈、履行过程中,尤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具体履行过程等关键内容,当事人应留存好相应证据。即使不便于在合同中列明,也应通过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即可从容举证,明晰己方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某设计院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2015年合同”),约定设计院为A公司设计产能为15万吨/年的某项目,合同金额为500万元。

  2017年1月,设计院与A公司、B公司共同签订《“2015年合同”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B公司,设计产能更改为20万吨/年,设计费在2015年合同基础上增加300万元,设计完成时间为2017年5月。补充合同明确约定,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包括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质量负责,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对图纸中的遗漏和错误及时修改,提交图纸应为正式蓝图;同时,补充合同约定设计费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项目达产后5个工作日内”。

  2017年12月,设计院向B公司交付最后一批图纸。因相关人员离职,图纸上缺少建筑师专用章、结构师专用章。

  2020年8月,因B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设计费,设计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A、B两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00万余元;二、支付违约金200万余元。

  庭审中,B公司以图纸缺少必要签章、涉案工程未通过验收为由提起反诉,要求:一、解除补充合同;二、设计院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600万余元;三、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

  一、解除补充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设计院返还设计费600万余元,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返还图纸;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设计院的全部诉求。

  原告(反诉被告)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调解:

  一、上诉人设计院自愿放弃案涉剩余欠付设计款及违约金;

  二、被上诉人B公司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设计院退还设计费及违约金。

  【律师解读】

  承办律师接受设计院的委托,担任设计院的二审代理人。承办律师全面分析本案中双方的合同义务,设计院和B公司各自的履约情况等关键案情,从设计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一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提出代理意见。经与二审法官多次沟通,二审法官仍倾向于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

  在本案中,设计院已按照20万吨/年的目标完成项目设计,B公司也使用设计院的图纸完成施工,涉案项目达到生产条件,可以说设计院已基本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即使存在图纸缺少个别签章的情况,也应视为履行中存在瑕疵,相应地承担违约责任即可。那为何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全部设计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里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确定的随附义务,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

  本案中,尽管设计院与A公司、B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明确约定,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包括对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质量负责,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对图纸中的遗漏和错误及时修改,提交图纸应为正式蓝图;同时约定设计费、服务费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均为“项目达产后5个工作日内”。亦即补充合同并未将涉案项目通过验收约定为设计院的合同义务,只要涉案项目达到生产条件,设计院即完成了设计任务。

  但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交易习惯出发,B公司委托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的最终目的是涉案工程项目能上马投产。因为设计院未能在图纸上加盖必要的签章,涉案项目未通过验收,导致B公司项目上马投产的最终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因此认定设计院的设计工作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对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支持了B公司的大部分反诉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在二审中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与设计院充分沟通后向法官提出与对方和解的方案,并最终促成设计院与B公司和解,避免设计院返还已收取全部设计费的不利结果。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设计院与B公司洽谈合同过程中,曾向B公司说明设计院因相关人员离职、无法在图纸上加盖相应的签章,并在设计费上予以让步。但这一情况设计院与B公司仅有口头约定,并未留有任何有效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这也导致本案诉讼中出现了对设计院不利的局面。

  承办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不论金额大小、事项繁杂与否,在合同洽谈、履行过程中,尤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具体履行过程等关键内容,当事人应留存好相应证据。即使不便于在合同中列明,也应通过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各种形式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即可从容举证,明晰己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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