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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是否有侵权风险?

2022-11-02

具体到本案,虽侵权方以被控标识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但我方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指出被控标识明显并非其所主张商标的规范使用,故而其显然应承担因不规范使用而带来的影响。

  【案情简介】

  山东某山啤酒公司(以下简称“权利公司”)在“啤酒”商品上享有与企业字号同名的“某山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长达几十年的经营,2017年至2019年其产品营业收入已达4亿元左右,连续多年纳税超6千万,是当地乃至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品牌。

  2020年10月,权利公司于第103届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发现山东某迪啤酒公司(以下简称“某迪公司”)展出一款啤酒,包装正面极为突出呈现“某山干啤”字样。权利公司认为此种使用构成对其“某山啤酒”商标权的损害,遂委托律师取证并对产品包装中显示的产品生产受托方与委托方,即某迪公司、某力公司与某新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某新公司作为被诉产品的委托方,在答辩时提出包装中使用的“某山干啤”是对其已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其主张的已注册商标实际为“某屽(hàn)啤”。经比对:“某”字与权利公司的“某山啤酒”商标的“某”字相同;“屽”字是“山+干(“干啤”的干)”+“屽”具有“山”之意;“啤”字在“啤酒”产品上并无显著性。某新公司是通过将以上元素拼凑而成注册了“某屽(hàn)啤”商标,但却在实际使用中再通过拆分、元素间距调整的方式,使之呈现为“某山干啤”的商标性识别效果。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权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被告某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某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应在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所核准的商标标识。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了商标权利人在对已核准商标进行使用时应当严守“核准”的范围,如超出注册商标标识使用、超出商品项目使用等情形,均属于超出权利范围的使用。按照前述规定应另行注册。根据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该行为更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存在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的高度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虽侵权方以被控标识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但我方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指出被控标识明显并非其所主张商标的规范使用,故而其显然应承担因不规范使用而带来的影响。同时,通过被控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标识间细微但难谓巧合的相似之处,证明了被控侵权方恰恰是利用此种恶意获得的注册商标结合不规范使用的方式意图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减少真正商标权利人市场份额。另外,我方还结合其模仿“某威”、“某苏”知名啤酒的行为进一步强调了侵权方的一贯恶意,使得两审法院最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对其他涉嫌侵权方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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