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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是劳务合同,为何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3-09-04

  2020年8月26日,某公司与牛某签订企业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还约定了社会保障、纪律、合同终止、责任担保、合同终止等内容。牛某被安排在生产车间工作。

  2020年8月26日,某公司与牛某签订企业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还约定了社会保障、纪律、合同终止、责任担保、合同终止等内容。牛某被安排在生产车间工作。他的日常工作内容由公司任命的班长安排。他每天7:00到12:0,13:00到19:00有严格的考勤制度。自2020年8月起,公司每月按时向牛某发放工资,从试用期619元到转正后4430元。2021年5月30日,牛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来牛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某公司与牛某有劳动关系。一家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与牛某没有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牛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还是“劳动”来确认。经调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名称虽然是劳动合同,但其内容与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包括引用的法律规定与劳动法一致,只是将“劳动”一词改为“劳动”。此外,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资格。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工作,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基于上述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自2020年8月起,确认公司与牛某有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产要素的结合;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

  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员工。然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是不可能的。工人提供劳动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对于劳务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劳动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因劳动提供的具体时间而变更。即使每天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也不能相应地要求额外的报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外,还有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本案中,某单位作为依法登记的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资格;从牛某的劳动内容和公司管理来看,双方同意解除社会保障、纪律、合同、责任担保、合同终止等内容,有严格的考勤制度,按时支付工资,金额不同。牛某除提供劳动外,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单位分配工作,服从单位人事安排,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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