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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类电子证据的认定

2023-09-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不仅包括文本、文档、图片、声音,还包括视频、表情符号等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新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不仅包括文本、文档、图片、声音,还包括视频、表情符号等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新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具有真实身份、完整内容、清晰表达等要求。

  一、确定聊天对象

  从对话人数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分为点对点聊天记录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无论哪一种,首先要确定聊天对象的身份。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首先提交聊天对象身份信息截图,截图包括化身、昵称、微信身份证、注释和标签、电话信息页面,相当于身份证明,可以与聊天对象相关,确定对话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的相关性。其次,当双方名称为昵称时,证据提供者应标明真实姓名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如当事人本人、亲属、朋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等。最后,在多人建立的微信群中,往往有多人对话。此时,有必要明确发言人的权限,即当事人应确认发言人是否能代表原告或被告。只有当他们有权代表原告或被告时,他们的演讲才能有效。由于微信用户实名注册,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身份有疑问的情况下,对微信运营商进行调查核实。

  二、确定聊天内容

  微信聊天记录本质上是双方的日常对话,具有即时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因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重要性。

  完整性。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能删除信息,尤其是对自己不利的演讲、图片或视频。一旦删除,将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是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连续。微信截图的前一页和下一页应该能够看到连贯性,不仅要截取对自己有利但对对方不利的部分。

  准确性。准确性主要是指聊天记录中的语音、视频和图片表应清晰,语音必须翻译成文本,既能保证阅读的一致性,又能判断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的关系。与案件有关的视频应记录为CD并提交法院。如果与案件有关的图片看不清楚或分辨率过低,则应在聊天记录后单独打印并附上。这些信息与案件密切相关。只有通过这些连贯准确的信息,才能恢复案件的全貌。

  重要性。在某些情况下,微信证据的页数较多,但并不是每一条信息都很重要。法官需要的是从大量的聊天中找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有用信息。因此,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证据应编写页码,并标记或列出有用和关键的对话。这样做的好处是,它可以吸引对方的注意,法官也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三、认定聊天意思

  如何准确探索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在聊天对象表达不明的情况下,应掌握以下原则:

  首先,联系对话的上下文。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当双方通过微信谈判某件事时,往往会有更多的回合沟通,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矛盾的陈述。因此,在确定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时,法官不能仅仅通过当事人的话来确定案件的事实,而是联系双方对话的上下文,逐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准确地确定案件的事实。

  第二,它符合公众的认知。微信聊天记录是日常对话的文本记录。双方的真实意义应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背景确定,需要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原则。特别是当双方使用表达符号时,应符合一般认知,不应过度解释表达符号。

  三是综合认定全案证据。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后保持原始和原始状态,但本质上双方的对话只是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对方不承认陈述是否真实,则应综合确定整个案件的证据。例如,买方通过微信告知卖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当法官确定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时,买方不仅需要根据聊天记录确定,还需要提供其他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设备确实存在其声明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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