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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函[1994]35号
颁布日期:1994-04-08
执行日期:199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关于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工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违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都负有责任,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对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查处,必要时可请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各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时,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查处。处罚案件部门之间发生争议,要报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对集贸市场以内的管理,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请你们依照有关法规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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