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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行政复议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2019-02-14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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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发通[1999]051号

颁布日期:1999-05-27

执行日期:1999-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行政复议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 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通知》,对贯彻《行政复议法》做了具体部署。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给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一,《行政复议法》对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扩大。除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外,社会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的管理已逐渐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目前,已经有5个省(区、市)人大颁布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2个省(区、市)人大颁布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规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加强,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不断加大。涉及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各项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的管理与处罚都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因此,贯彻《行政复议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第二,《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严格程度。复议范围的扩大体现了法律的民主性、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广泛性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的全面性。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既要达到实现管理目的,又要注重不能损害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敢于管理,又要依法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罚权限行使管理职能。超越了管理和处罚权限,违法实施管理行为,都要受到被管理人的监督和《行政复议法》的追究。

  第三,《行政复议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增加了对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绝大部分规范性文件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然存在。《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章立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将受到当事人的有效监督。

  第四,行政复议程序强调了效率原则,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办案责任。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10日内对于收到复议申请书,要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法》规定为5日;同时,《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办理复议案件除书面审理之外可调查情况和听取有关人员意见。这些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在时限上和准确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行政复议法》提出的这些新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提高贯彻的自觉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认识《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并以此作为契机,强化广大干警的法制观念,促进本系统依法行政。

  二、做好清理和修改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今年,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凡是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条款,要抓紧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通过这项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因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三、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制定措施,认真贯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的基础上,针对本系统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新情况,研究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新问题。如行政复议范围、级别等,尽快制定实施办法。要制定措施,切实贯彻好这一重要法律。司法部将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工作规则,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四、采取措施,培训队伍,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司法行政系统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优先对直接执法人员和办案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干警尽快熟悉《行政复议法》的内容,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使《行政复议法》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成为维护国家行政机关权威,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强大武器,推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程。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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