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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2-15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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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无

颁布日期:2002-01-16

执行日期:2002-01-16

时效性:其它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苏政发[1995]0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市1999年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效期3年,到2001年年底结束。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应当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为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根据上述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是执法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也是执法工作的先导程序。如果违反这一法定程序,将会给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因此,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二、做好培训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江苏省2001年-2005年依法治省工作规划》(苏发[2001]21号)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培训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据此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应相互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申领执法证件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分工为: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培训考核,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书面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定考试结果,统一核发执法证件。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执行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考核,力争在2002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上报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只有在政府法制部门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分别组织的两次考试都合格(百分制考试,60分为合格)的前提下,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保证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核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是省政府赋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应以制度建设为载体,认真履行这项职责,逐步建立和实施如下制度:

  (一)考核合格方可发证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各负其责,认真组织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书面考试合格、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方可发给其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制度。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在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工作结束后将发证情况及持证人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使用全国统一式样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可以申领省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件。但使用原证件的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的花名册报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并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发证情况进行监督。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申领人员档案,及时办理年审注册手续,调离人员证件、丢失证件要及时公告注销,换发新证时应以旧证换领新证,收回的旧证由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集中销毁。

  (四)依法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四、强化领导,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严格督办,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做好具体的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以执法证件的换发和管理工作为契机,狠抓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作风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作风硬、素质高、业务熟、执法准的行政执法队伍,快速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进程,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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