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发布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19-02-22 1294

分享到: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颁布日期:2013-09-29

执行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造成车辆或者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经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返还暂扣的车辆。

  三、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85-98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众号
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400-985-9866

APP下载 返回顶部

免费发布律所转让信息

律师事务所转让收购服务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信息和保障

发布成功后请等待平台审核后展示

免费发布任务

快速发布案件协作、异地查档、案件代理信息,找人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儿

交易流程

服务细则 >
客户发单/付款 more
客户发单后如何收到律师应征的提示?
律师接单服务 more
应征后,发单者将您沟通,您只需耐心等待即可
客户确认服务
您与发单者协商一致后,输入最终价格并支付
案件协作

法律网咨询电话:400-985-9866

验证码 换一张
获取验证码
  • 今日提交咨询

    3403

  • 今日律师解答

    1016

  • 入驻用户

    6,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