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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主要内容解读

2019-02-28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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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无

文号:无

颁布日期:- -

执行日期:- -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三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对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程序、协议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也有了新发展,该法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该法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以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该法对人民调解员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该法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聘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是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该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以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是明确了调解员保障措施。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调解岗位上牺牲的,其配偶、子女享受国家抚恤和优待。

  3、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

  该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用以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践。

  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该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

  二是规定了调解员的选择和调解的方式。该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加调解。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参与的意识;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明辨是非,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该法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提供虚假情况;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该法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制度。该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该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该法还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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