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2019-01-23 537

分享到: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文号:粤人发[2000]31号

颁布日期:2000-10-27

执行日期:2000-10-27

时效性:其它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1999年4月29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和省政府为此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人事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一年来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做好人事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自觉性

  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准司法程序性质的行政监督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层级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方式,同时也是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人事行政管理大都属于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内部管理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的规定,人事部门作出的多数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实施行政复议法与人事部门无关,相反,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人事工作管理对象、范围的延伸及职能的转变,人事部门的外部行政行为正日渐增多,人事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也将逐步扩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的规定,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变更、中止、撤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等,都列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主要是政府或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从而又进一步扩大了人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行政复议申请程序的简化,人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使人事行政复议案件逐步增多。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仅省人事厅就遇到三例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法颁布后,人事行政复议工作难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同时还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督,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将承担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总之,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给人事部门带来了一定压力,但另一方面又为各级人事部门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行政行为提供了动力。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同志一定要克服实施行政复议法与我无关、无所谓和畏难思想,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列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人事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要在深刻领会其"便民、利民"精神实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行政复议法在扩大复议范围、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启动权、严格行政复议机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要进一步加大人事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既要做好人事系统内部的宣传,也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熟悉人事行政复议制度,懂得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的形式上,要尽量做到灵活多样,除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外,必要时还应通过开展咨询活动,举办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普及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人事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培训,同时也要加强人事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省府各单位人事部门虽不具备行政复议的职责,不承担具体行政复议事项,也要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的学习宣传工作,为人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确定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复议工作人员

  这是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保证。据了解,有的市人事局至今还未完全落实行政复议人员和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省人事厅已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由厅政策法规处承办厅行政复议工作具体事项。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也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暂未具备设置专门法制机构条件的,也要指定一个科室负责行政复议工作,配备既懂法律又熟悉人事行政管理的专业人员,并明确赋予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相应的职责。

  四,制定人事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抓好人事行政复议的制度化建设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作出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人事部门在处理具体的复议案件时,有些问题可能比较难以把握和操作,因此有必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人事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人事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要以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认真研究人事行政复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完善人事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和办法。工作规范应包括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细化人事行政复议的操作程序和办案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等方面的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及人员今后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都要积极受理,依法认真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必要时也要依法作出解释,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信访或人事争议仲裁等渠道给予妥善处理。

  五、为人事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此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本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对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及人员办案所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要给予充分的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六、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联系人制度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上一级人事部门,以便上级部门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要从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中指定一位领导干部,作为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并于今年11月15日前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

  广东省人事厅 2000年10月27日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