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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19-01-27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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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1〕16号

颁布日期:2001-05-23

执行日期:2001-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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