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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浏览量:18112 律师: 张伟1
非常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以下法律意见是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并参考上千万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以及业内资深法官、律师、法律专业工作者的集体智慧生成。供您参考!
赔偿责任比例: 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一般来说,你方承担此次事故100%的责任,对方不承担责任 | ||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 赔偿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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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 | 你是通过职务行为取得驾驶车辆的权利,如果在你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由你所服务的公司,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你是在驾驶公司车辆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你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 |
你所驾驶车辆的车主 | 你是通过职务行为取得驾驶车辆的权利,无论你在驾驶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你所服务的公司,单位或者个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你是在驾驶公司的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也具体管理不当的责任,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 |
你方投保的保险公司 | 交强险 | 你方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你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人(你方车辆外的受害人)。你方有责时,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000.00元 【其中,死亡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110000.00元、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为1000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金额为2000.00元】交强险部分的赔偿结束以后,不足的部分,再按照事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 |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 交强险部分的赔偿结束以后,对方剩余的损失,你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你的责任范围内,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伤者已经出院并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的索赔金额。
你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赔偿标准计算伤者的人身损失: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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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医药费等 | |
交通费 | 伤者及必要陪护人员救治、转院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 | |
住宿费 | 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 住院天数 | |
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 住院天数 | |
护理费 | 护理期限 × 护理人每天的收入;护理期限 × 护工劳务报酬 | |
误工费 | 伤者每月收入 ÷ 30天 × 误工时间;(能证明伤者的收入情况) 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年均工资 ÷ 365 × 误工时间 (不能证明伤者的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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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等花去的费用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每副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 × 更换的次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具有的过错,以及造成伤者精神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 |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 × 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赔偿比例 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赔偿系数分别是1、0.9、……0.1,有多处伤残的,赔偿系数是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附加指数从0.1到0.01 赔偿年限:实际年龄≤60岁(赔20年);60岁<实际年龄<75岁(赔 20 —(实际年龄— 60)年);75岁≤实际年龄(赔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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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 × 赔偿系数 × 伤者每年对被扶养人支付的扶养费 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赔偿系数分别是1、0.9、……0.1,有多处伤残的,赔偿系数分别是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附加指数从0.1到0.01 被扶养人18周岁以下:赔偿年限=(18 — 实际年龄)年; 被扶养人18岁至60岁:赔偿年限为20年; 被扶养人60岁以上至75岁以下:赔偿年限=20 —(实际年龄 — 60)年; 被扶养人75岁以上:赔偿年限为5年 |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全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车辆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第二种是车辆毁坏严重,维修费用将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而推定全损放弃维修。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由保险公司判断受害方车辆是否全损,并与受害方协商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车辆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可以委托物价鉴定机构进行的车辆价值鉴定。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车辆本身损失外,还可以要求车辆施救费、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未能正常营运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车上附带的车载设备损失等。
责任险赔偿保险金的多少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限额以及受害人一方的实际损失共同决定,交强险在被保险人要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其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当被保险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保险赔偿限额,那么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赔偿限额,那么按保险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商业责任险虽然没有区分各类赔偿限额,但也有总的保险金赔偿限额,在该限额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少于保险合同约定金额、少于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属于保险承保范围,那么你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提起诉讼或仲裁,没有约定争议处理方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请核查有没有中断情形,如果没有,可以拒绝赔偿对方损失。
**交通事故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要求你方赔偿,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你方赔偿,你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经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你方可以不用赔偿对方损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有以下几种:
1.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失可以及时确定的,诉讼时效都是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自调解失败或协商失败之日起算。没有住院治疗或者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以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自调解终结书送达之日起算;交警部门没有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双方有经过协商的,自协商失败之日起算。
3.自赔偿协议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经交警部门调解或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赔偿协议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算。
5.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对方伤情不严重未构成伤残的,以对方出院之日起算。
6.伤残鉴定结果出具之日。对方伤情严重并构成伤残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之日为损失确定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止以及延长一般不常见,故此不做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简单来说就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情形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方明确要求你方赔偿。如对方打电话向你方索要赔偿。
2、你方有作出要赔偿的表示。如你方主动提出可以赔偿,但是要推迟赔偿期限。
3、对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受害人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等。只要有这三种情形出现,那么诉讼时效从这种情形发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往后三年内对方均可依法起诉获得相应赔偿。
**如果对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你方赔偿,那么你方可以拒绝赔偿,在对方向法院起诉后你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经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你方可以不用赔偿对方损失。对于超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没有超过财产赔偿诉讼时效的,只需赔偿对方财产损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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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经交警调解结案或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害人出现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流程详解如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查看受诉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因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采用受诉法院当地标准(除受害人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相关标准时,可以按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赔偿)。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享有管辖权,如果受害人向此之外的的法院起诉并被受理,被告一方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移送管辖。
2.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的15日内应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说明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对原告要求不合理、不合法地方提出异议。此外,答辩状也可以在庭审开始时当庭提交,提交给法院一份,给每个原告一份。由于答辩意见多种多样,系统难以完全统计答辩意见形成定制版答辩状,仅提供一份范文参考。
3.一审开庭前,法院一般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调解,双方若能达成协议,可以要求对方撤诉,也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建议积极参与调解。
4.交通事故一审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在3个月以内出判决结果,而适用普通程序的在6个月以内出判决结果。
5.具体庭审过程由审判人员主持,按审判人员提示进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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