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修强律师主页
赵修强律师
赵修强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办案札记二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一审有罪,二审发还后检察院撤诉。)

发布时间:2020-11-06 10:24:47 浏览量: 律师:赵修强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八种证据之一。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意见。鉴定意见并不必然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司法人员及辩护人对鉴定意见不仅要做形式审查,更要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辩护人要对每一份证据都要有怀疑的态度,证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信。

       这是我做法官办的一个很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由于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科学性的盲目采信,致使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做出了有罪判决。

       2015年8月22日的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9日早上,被告人张丽在本村因宅基地与邻居王峰发生纠纷,其儿子王军与王峰发生了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丽用刀将王峰刺伤。经法医鉴定:王峰左手拇指掌侧有一长2.9cm“U”的创口(已缝合),左肩部有一长3cm的创口伴3.5cm的划伤(已缝合),右大腿外侧有一长2.3cm的创口深4cm(已缝合),左前臂有一长18.6cm的创口(原始创口4cm)深2cm(已缝合)。经鉴定:王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认定张丽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张丽上诉及辩护人辩称王峰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但并没有提出不构成轻伤的理由。量刑重。

       本案发生在2012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就对王峰的损伤做了鉴定,构成轻伤。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公安机关根据原来的材料又重新做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3.b)项:“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O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虽然当事人及辩护人对王峰不构成轻伤没有提出具体的理由,我还是对鉴定意见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经审查发现,王峰身上的四个创口长度为12.2cm(3.5cm划伤不属于创口),明显不构成轻伤二级。卷宗显示,一审开庭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称,创口长度包括创深,创口长度为12.2cm+4cm+2cm,共计18.2cm,构成轻伤二级。鉴定人的解释似乎有道理。但问题是创深是怎么得来的呢?鉴定人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从生活常理分析,伤者受伤到医院治疗,医生不可能测量伤口深度,那么创深的来源就存在了问题。后经我会同二审检察员找鉴定人询问,鉴定人称二处创深是根据工作经常估算出来的。我一下恍然大悟,这个鉴定一定有问题了。即使按鉴定人所说,创深应算是创口长度,那么认定的创口长度超过15cm的证据明显不足。经过合议庭合议后,这个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二审发回后,检察院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本案案结。

上一篇: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一、二审有罪,再审无罪!

下一篇:醉驾案件的辩护之一(醉驾犯罪的由来及法律规定。对酒驾处罚越来越严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