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修强律师主页
赵修强律师
赵修强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醉驾案件的辩护之一(醉驾犯罪的由来及法律规定。对酒驾处罚越来越严厉 。)

发布时间:2020-11-07 09:38:57 浏览量: 律师:赵修强

(醉驾犯罪的由来及法律规定)



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比较


近五年来河南省法院判决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比较

我们通常所说的“醉驾”,是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刑事裁判文书来看,只有个别裁判文书危险驾驶犯罪不是醉驾,在我们的生活中,危险驾驶犯罪不是醉驾的很少,所以我们所说的危险驾驶罪基本上等同了醉驾。自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犯罪逐年增长,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从全国来看,2018年醉驾犯罪首次超过了最多发的盗窃犯罪,并在2019年继续增加。从河南省来看,2016年醉驾犯罪就首次超过了盗窃犯罪,并在以后几年内年继续增加。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如影响较大的孙伟铭案: 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父亲也卖房赔偿受害人100多万元,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案件的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果行为不醉酒驾驶车辆,就可能不会出现这些交通事故及恶性案件。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着把《刑法》把醉驾规定为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随之进行了修改。201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修改的《道路交通全安法》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再次申领驾驶证作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更是规定了醉酒驾驶从行政处罚,到追究刑事责任。对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越来越严厉。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2011年8月18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的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进行了规范。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将该条进行了修改,除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外,又将追逐竞驶等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随着对危险驾驶犯罪处理经验的不断积累。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提出的指导意见,对醉驾案件的处理明确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犯危险驾驶罪,虽然刑期只有拘役和罚金,但是故意犯罪,即使判处缓刑,对在职的公职人员要“双开”,对退休的公职人员要取消退休待遇,可以说是“喝上一杯酒,流下千行泪。”“辛辛苦苦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

上一篇: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一、二审有罪,再审无罪!

下一篇:醉驾案件的辩护之二(醉驾犯罪的特点。有罪或无罪在于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