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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重大劳保违法行为将定期公布 明年起施行

2016-09-18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7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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