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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2017-05-10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内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按照《解释》,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内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按照《解释》,“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这就意味着“内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依法从重处罚。

  据悉,《解释》共13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从实践来看,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对此,《解释》专门针对此种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是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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