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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20-09-29

  202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对包括河南省在内的三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对包括河南省在内的三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河南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为: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以下调整为一亿元以下;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地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200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0万元以下;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各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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