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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2020-12-18

  阅读提示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律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   近日,灵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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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律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

  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王某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于是,向灵宝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5年郑某父亲将该房产过户至郑某名下,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某的房产证,而1987年郑某与王某登记结婚,郑某父亲于2012年去世。涉案房产登记的时间在郑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当时郑某父亲还健在,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郑某与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另外,郑某也未能提供其父亲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涉案房产只归其所有的证据。灵宝法院遂认定查封郑某名下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郑某就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请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来源:河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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