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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事实先后二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022-06-15

本案前后两诉当事人相同、基础事实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系通过变更请求权基础以期望实现前诉未竟目的,故本案前后两诉不构成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

  原、被告同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10年,原、被告参加单位央产房改售房,共同购买原共同承租的单位房屋,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改售房只能由一人申请,由被告作为购买人代表二承租人出面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双方各承租面积和工龄分别计算各自应缴纳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房产证写被告名字,产权归原、被告共有,原、被告是涉案房共享权益人。2010年,原、被告按各自工龄、职务等条件折合计算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各自承租面积。2012年,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19年,被告以房产证丢失为由重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上网拟出售。原告发现后提出异议。被告称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归其个人所有,与原告无关。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之后接受张印富律师建议撤回上诉另行起诉。另诉中被告抗辩: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虽曾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该案与本案共有权确认之诉案由及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基于同一事实,先后二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前后诉请基于同一事实,后诉请求旨在推翻前诉生效判决的,构成重复诉讼;后诉变更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于继续寻求实现前诉未竟目的,不构成重复诉讼。

  本案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先后二次向法院起诉,涉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认定。

  一、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为避免重复起诉和维护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民事诉讼中确立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一般认为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判断标准的规定。

  二、“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范围

  当事人相同,是指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完全一致,或实质上完全一致,即依据诉讼请求实际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前后一致。包括:1.通常当事人(又称形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作出裁判,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2.诉讼担当人,就他人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有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从而为他人担当诉讼的人,包含法定诉讼担当人和任意诉讼担当人。如民法典中代位权人即属于法定诉讼担当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属于任意诉讼担当人。3.诉讼参加人,即原被告双方之外的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中独立进行诉讼的第三人。4.当事人的继受人。5.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的标的物的人。6.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即主要指在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公司关系的诉讼中,所作出的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在原告胜诉时任何人均不得再次起诉。本案中,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一致,但并不意味着构成重复起诉,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对象,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当生效裁判已对实体法上某特定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原则上就不再允许当事人提起后诉对此进行争议。本案中,虽基于对同一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益的事实,先后二次起诉,且前诉判决已生效,但前诉与后诉法律关系不同,诉讼请求亦不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情形,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四、“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认定标准

  1.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以前诉判决产生积极既判力为前提。前诉判决拘束后诉的积极既判力,是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时,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有所不同,前诉判决就相同当事人之间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作用,积极既判力要发生作用,要以前诉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为前提,即前诉判决的主文原则上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上包括权利有无的确认、是否变更法律关系的判断,以及是否支持特定的给付请求等。前诉判决遮断后诉的消极既判力则不仅要求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要具有实质同一性,而且要求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作为审理对象也要具有同一性,也就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要相同。

  2.在对“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情形进行判断时,应以前诉判决有无积极既判力为审查要点。前诉判决主文的生效内容若不具有积极的法律效力,如只是驳回原告的给付请求、确认合同不成立等,则对后诉不产生积极既判力,即不存在“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一规范要件的适用余地,此时,应进一步审查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确定前诉判决是否具有消极既判力,进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本案中,前诉作出的判决并未作出具有积极法律效力的肯定性判决,而只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未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分配或变动,不存在后诉请求否定前诉结果的可能,前诉判决不具有积极既判力与消极既判力,因而并不产生拘束后诉的积极既判力。在前诉判决中,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的核心是确认房屋部分所有权;后诉中其诉讼请求的核心是确认房屋共有权份额。

  因此,本案前后两诉当事人相同、基础事实相同,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后诉系通过变更请求权基础以期望实现前诉未竟目的,故本案前后两诉不构成重复诉讼。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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