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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旅游时突发疾病去世,旅行社承担哪些责任?

2022-06-24

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外出旅游期间,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存好支付凭证、转款记录、发票,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卡及联系人等,事件发生时与旅行社的沟通记录等等,并保存好上述资料。当意外事件或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有利于相关部门尽快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7日,李某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会员协议书》,约定:“李某自愿成为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会员,并自愿存入人民币6000元整,享受公司会员权益,并享受公司免费旅游(一日游、两日游)一年。”2019年2月23日,李某再次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会员协议书》,约定:“李某于2019年2月23日向公司提交申请表,申请成为公司会员,金额为7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上述合同签订后,李某先后共支付了176000元,参加了十余次旅游活动。

  2019年3月17日,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2019年3月23日至4月1日的“独家温情康养专属系列——某温泉度假酒店9晚10天”行程,旅游合同中约定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包括: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等等。该行程以专业健康管理服务作为本次行程的亮点,含当地全程一站式优秀导游服务、24小时酒店式管家服务等。

  2019年3月27日晚,李某在该行程自由活动期间因突发心脏病,被北京某旅行社及李某入住的酒店派车送往附近某某卫生院救治,经该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该次行程中北京某旅行社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安全信息卡,随团配有二名全陪导游、一名地陪导游,未配备专业医疗人员。

  事情发生后,李某的母亲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依法判令北京某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779240.67元,包括死亡赔偿金679900元、丧葬费25401元、交通费81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771.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依法判令北京某某旅行社返还其收取的李某缴纳剩余会员费154271元。

  【判决结果】

  一、北京某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刘女士因李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50000元;

  二、北京某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刘女士会员费用129041元。

  【律师解读】

  一、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北京某旅行社负有保障参游者的身份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了储值形式的旅行社会员协议,并于2019年3月17日与该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2019年3月23日至4月1日的旅游行程,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北京某公司作为旅游项目的组织者和旅游费用的收取方,有义务保障参游者的身体和财产安全。

  二、北京某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某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组织者,其在行程安排、随团人员安排等方面都占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按照其与李某订立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其应在成团前详尽了解李某的身体情况,并要求李某如实填写安全信息卡,在李某存在人身风险的时候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李某虽多次随团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但该旅行社并未对李某的身体状况有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次行程中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风险审查的义务;作为参团者均为老年人的情况,其并未随团配备具有基本医疗和抢救常识的人员,在李某病发时,并未及时全面了解其病情,尤其是在心脏疾病这类发病时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北京某旅行社并没有提供有效的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第3款之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7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故,原告要求北京某旅行社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三、关于李某会员费用的退还问题。

  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先后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2月23日签订会员协议书成为公司会员的形式,参与公司的旅游行程,其中就包括涉案的李某随团病发死亡的2019年3月的旅游行程,本次行程费用亦是从其交纳的会员费用中予以抵扣,法院应当将会员费用退还问题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对于李某已经交纳的会员费用和应予以抵扣的具体数额,根据李某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的会员协议书约定、北京某旅行社出具的收款收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李某交纳的会员费用为136000元,扣除北京某旅行社确认的已履行完毕的行程费用6959元,北京某某公司应将剩余费用返还给刘女士。

  律师提示: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外出旅游期间,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存好支付凭证、转款记录、发票,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卡及联系人等,事件发生时与旅行社的沟通记录等等,并保存好上述资料。当意外事件或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有利于相关部门尽快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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