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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被法院扣押,执行异议能胜诉吗?

2022-08-12

王某主张停止执行登记车牌号为京xxx的小客车,确认该车为王某所有,并向其返还该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对涉案车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某对车辆的出资问题,由王某和陈某另行解决。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30日,王某和陈某口头协商,王某借用陈某的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购买车辆,以陈某的名义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奥迪A6小客车一辆。王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计449100元。同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车购买了保险,保险费为11680元,被保险人为王某本人,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车牌号为京xxx,一直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保险到期后,王某又交了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保险费4600元。王某持有车辆购买发票、保险单、行驶证等原件。

  2021年5月5日,因陈某欠款50万元未还,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车牌号为京xxx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

  王某向海淀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一、停止执行登记车牌号为京xxx的小客车,并向王某返还该车;二、确认该车为王某所有。

  【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首先,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对该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涉案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被执行人陈某,执行法院据此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涉及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王某不具有在北京购买机动车的资格,而借用陈某名义购买机动车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北京市在2010年12月23日实施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住所地在北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有资格摇号的人员包括:北京市户籍人员;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北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等。该规定是北京市为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而制定的。维护的是小客车的公共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在北京市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借用指标购买车辆,登记在指标人名下,车辆登记人与实际控制和使用人不一致,导致“车户分离”,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规定。这不仅造成车辆管理秩序混乱,带来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等社会问题,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借名买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王某主张停止执行登记车牌号为京xxx的小客车,确认该车为王某所有,并向其返还该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对涉案车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某对车辆的出资问题,由王某和陈某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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