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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告吹”,买家交的定金为何不能双倍返还?

2023-01-11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陆某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余姚某镇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陆某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陆某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协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买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陆某。
    买卖“告吹”,买家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签合同,卖方却不卖了,这让陆某无奈又愤怒。为此,陆某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陆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作为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但是,合同订立方并不是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高枕无忧”,定金罚则适用需要条件。
    一、本案定金收条有效,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本案中,陆某无法证明林某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理由如下:
    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合同,无法证明是因林某违约和单方过错造成。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违背了《民法典》合同的自愿、公平原则。本案中,《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陆某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陆某作为一个具备常识和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知晓林某是房产权利人亲属并非房产权利人,且林某的行为也不足以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综上,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林某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二、定金罚则适用有条件,双方均需履行相应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如果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还要符合定金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情形。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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