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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何不属违法解除?

2023-02-02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到任新岗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

  【案情简介】

  张某系A公司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A公司质检中心部门负责人,A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因A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质检部门取消,收归上级B公司。A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对A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该部门人员岗位调整予以通报,相关人员自2021年11月26日起均调至新岗位。张某原岗位职责包括标识审核等,其新岗位为工艺中心标识经理,调岗前后工资不变、绩效考核方式不变。

  A公司向张某等相关人员发送调岗邮件,通知即日起到新岗位报到,并对各岗位作出了具体说明。张某以A公司与员工未协商一致的理由,拒绝至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A公司先后多次向其发送报到通知并告知相应严重后果,张某均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A公司对张某作出记过处分一次、辞退处分警告一次。之后,A公司向张某发出辞退处分通知书,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3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万余元,仲裁委未支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A公司与张某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A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现张某原工作部门收归上级B公司,张某原岗位取消,A公司将其调整至新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张某并无针对性。

  张某在庭审中称其因无法胜任新岗位而拒绝到岗,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张某在长达两个月内均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故其陈述无法胜任新岗位无任何事实依据。

  张某新旧岗位具有较高关联度,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故A公司对张某该岗位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及义务,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到任新岗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

  综上,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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