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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3-07-03

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而不需要与工作原因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吴某在上班期间因患有尘肺病突发导致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

  【案情】

  吴某于2013年在福建煤矿务工,导致其患尘肺病,长期服用药物。2016年回老家到某物业公司应聘保安,直到2018年6月30日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8月29日,其家属毛某向重庆市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在重新认定工伤过程中,某物业公司就与毛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吴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决定,认定吴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于2021年8月6日诉至法院,主张吴某因自身患有尘肺病导致死亡,与工作原因无关,请求法院撤销该视同工伤决定。

  【分歧】

  关于吴某在上班期间因尘肺病导致死亡,是否认定视同工伤,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不能因其自身患有尘肺病导致死亡,就不认定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吴某因自身的尘肺病导致死亡,与工作原因无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导致其伤亡必须与工作原因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评述如下:

  1.吴某在上班期间因尘肺病导致死亡的事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要件是该“突发疾病”特定具体事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中发生。若是下班之后疾病发生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即使疾病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工作原因,原则上亦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疾病,即使该疾病产生原因不是工作原因,而可能是职工个人身体的原因,亦可以认定为工伤。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对疾病的保护应当属于医疗保险范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本案中,吴某在工作期间因尘肺病导致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畴。

  2.吴某在上班期间因自身尘肺病导致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工伤必备条件是“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核心要件,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是用以佐证工作原因的重要因素;但在遵从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特别设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只要求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构成要件,并没有设置“工作原因”这一构成要件。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保护,将与工作无关的“病”作为工伤来保护,是工伤保险法律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精神。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抗辩吴某因患有尘肺病导致死亡,与工作原因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未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才认定视同工伤。因此,吴某在上班期间因尘肺病导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而不需要与工作原因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吴某在上班期间因患有尘肺病突发导致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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