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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啥区别?

2023-07-26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如果你是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保证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你需要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当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

  案件情况

  2020年9月,老刘为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刘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刘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

  老刘迟迟未能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其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刘家父子俩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刘归还借款、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她也知道老刘现在经济状况很差,而小刘既然是保证人,就该替父还债。

  最终法院查明,虽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小刘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此外,李女士与小刘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故最终判令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经过法官判后答疑,李女士才明白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大有不同,顿感后悔——要是当初自己明确要求小刘写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就好了!

  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Q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通俗来讲,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严厉得多。对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对保证人而言,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以本案为例,如果小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借款到期老刘没有还钱,李女士既可以要求老刘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老刘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Q2为何小刘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于2021年1月1日,本案中,小刘明确提供担保的时间是2021年3月,故小刘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担保法》同时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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