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发布任务

 当前位置:法旅网 > 法律资讯

对用人单位不利的9个劳动合同条款

2023-11-21

  一、通知、送达方式约定对单位不利,无法有效送达各类通知及文书   明确了相应的通知,必须通过某个地址送达,否则视为没有送达,或者仅以身份证地址作为唯一的送达方式,都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限,也增加了管

  一、通知、送达方式约定对单位不利,无法有效送达各类通知及文书

  明确了相应的通知,必须通过某个地址送达,否则视为没有送达,或者仅以身份证地址作为唯一的送达方式,都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限,也增加了管理难度。

  送达方式其实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对员工进行处罚时,如无适当的送达方式,则很难主张已进行了有效的善意沟通、尤其是对于一些小过错累加为大过错、催促上班、制度告知等情形意义尤其重大。因此,相应的依据已告知、关于送达方式,应约定电子邮件、常住地址、OA等各种送达方式,以便于用工管理。

  二、违约金约定不当

  最典型的错误是约定“合同期未满,任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支付对方多少元的违约金”,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但单位则需要支付,大量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损失巨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竞业限制及服务期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才有效,但却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三、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可解除劳动合同

  有用人单位想当然认为,违反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虽然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常常会作这样的表述,但根据法律规则,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才可以行使过错解除权。

  四、试用期期限约定不当

  1、试用期过长

  2、多次约定试用期

  3、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试用期

  错误约定试用期,不是补足工资差额,而是赔偿转正后一倍的工资,成本极高。

  五、职务、岗位和工资待遇等约定过于刚性

  对于劳动合同的岗位、职务、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约定过于刚性,一旦发生因经营管理需要而调整岗位的情形,则会导致单位处于无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不利境地。

  例如岗位和职务,能约定某类就不要约定具体。

  六、工资项目不恰当

  没有将必须的工资列入,导致赔偿发生,尤其是如无法证明加班费已支付的事实,则可能需另行支付加班费。

  工资单中,所要列明的工资项目,按其重要性,顺序如下: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高温津贴、全勤奖、考核奖金、工龄工资、交通津贴、通讯津贴、住房津贴等。对于管理尚不规范,工作难做到细致的单位而言,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全勤奖、考核奖金属于必需。

  七、轻易约定竞业限制、且员工主体范围过大,单位承担本无必要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与普通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现时的司法实践中对此持开放态度,一般也会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单位随意约定的竞业限制,会给单位带来不少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八、约定劳动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这属于照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司法实践及其他规则中,赋予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有了这样的约定,显然限制了合理权益。

  九、任一方无论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多久通知对方

  这个约定对于用人单位有约定力,但对于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85-98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众号
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400-985-9866

APP下载 返回顶部

免费发布律所转让信息

律师事务所转让收购服务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信息和保障

发布成功后请等待平台审核后展示

免费发布任务

快速发布案件协作、异地查档、案件代理信息,找人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儿

交易流程

服务细则 >
客户发单/付款 more
客户发单后如何收到律师应征的提示?
律师接单服务 more
应征后,发单者将您沟通,您只需耐心等待即可
客户确认服务
您与发单者协商一致后,输入最终价格并支付
案件协作

法律网咨询电话:400-985-9866

验证码 换一张
获取验证码
  • 今日提交咨询

    3269

  • 今日律师解答

    963

  • 入驻用户

    6,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