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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视为无利息?

2024-01-03

  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是否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

  审判实践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是否应当视为没有利息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1.01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案例:自然人A因资金紧张向自然人B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逾期不偿还,应当支付利息,但并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A逾期未偿还借款,B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返还5000元本金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庭审中,B主张A向其支付了3个月利息,每个月支付100元,共计300元。A主张已还的300元是本金。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双方均为自然人,借条中对利息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680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A向B支付的300元,属于对本金的返还;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借条上未约定利率,但约定了应支付利息,若能查明A已还的款项为事实上定期支付利息的,应推定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对A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1.01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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