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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除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部分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外,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作期间被车辆撞伤。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则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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